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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今亮点!楼市营销广告“套路”骗你没商量

2023-06-20 11:05:47来源:本站

本报记者曹翀摄“稀缺楼盘,坐拥宁静”,可能是“项目比较偏僻,周边人

本报记者曹翀摄

“稀缺楼盘,坐拥宁静”,可能是“项目比较偏僻,周边人气不足”;“签约即上名校”,可能是入住好几年以后的事;“湖景洋房,水景园林”,可能是“小区里有个小水坑,坑边可能有围栏”等等。拉横幅、喊口号、要求整改和赔偿,是收房维权时购房者的常规动作,更有市民表示,如今收房往往都是“豪宅变刚需,精装变惊装”。


(资料图片)

据记者了解,购房者买房过程中,如果不小心遭遇“套路”、踩到“陷阱”,所耗费的不只是金钱,漫漫维权路费时又费力,还有很多时候维权无门。那么,买房过程中都有哪些危险“套路”?购房者应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以案释法:

偷梁换柱虚假宣传被处罚

记者了解到,去年9月份,为了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法广告,有效规范太原市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在房地产领域,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带学位公寓”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以及“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案例详情如下:查处“带学位公寓”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售楼部发布了含有“南中环最后一栋带学位公寓”“龙城楼市第一品牌”“唯一两年业绩领跑”“山西首个大师作品”“城市资源最密集区域”等绝对化用语的房地产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万元。

查处“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房地产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了“距山大附中(晋源校区)地块约1.6公里,骑行约5分钟即达”“签约即上青年路小学”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承诺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有关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2万元。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太原某房产公司在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在该营销中心进行宣传展示,代理销售公司用其它项目的预售许可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购房人。该楼盘代理商组织近千人在现场进行排号,散布“一个月即可取得预售”等不实信息,更有黄牛参与其中炒号卖号,营造虚假抢房假象,现场极度混乱。后经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查封其沙盘展示,并对项目代理商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

“套路”猫腻:

饥饿营销、货不对板

据记者了解,由于房地产欺诈和虚假宣传的“套路”多,有的楼盘形象宣传与实际不相符,有的通过价格陷阱吸引购房者眼球,有的精装房严重缩水,还有的配套设施虚假承诺等等。购房者在没有看到现房的情况下,特别是涉世未深、房屋刚需的年轻群体成了受骗“重灾区”。

那么,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都有哪些危险“套路”?购房者应该如何规避风险?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任毅律师介绍,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开发商宣传册、视频、样板房照片以及小区的规划图等相关线上线下的宣传资料。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购房者应及时与开发商进行交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见的购房“套路”一般涉及开发商虚假宣传、饥饿营销、货不对板、房屋质量、延期交房等问题。

如虚假宣传问题,在购房时一定要实地考察,规划和配套情况可以在政府官网查询,不要轻信广告。无论是广告宣传资料还是置业顾问的口头承诺,都要尽量留下书面或录音证据,在签订合同时把开发商宣传的内容,比如尽量详细明确地填入合同中。

饥饿营销问题,购房者应该根据自身需求,筛选出地段、价格、户型、楼层都符合自己需求的房源。然后通过考虑开发商实力、小区配套、物业资质等因素,确定最终的房源,不能只听销售顾问,随意降低自己的购房标准。

货不对板问题,买房人在买房时不可迷信样板间,必须要求开发商明确未来交付的标准,并且尽量写在合同里。看样板间时尽量把那些看上去很美的小零碎环节去掉,多考虑生活的实际需求。签订合同时尤其要仔细推敲装修部分的条款,逐条约定违约责任,不要怕麻烦。而且去样板间也可以带上皮尺,测量一下具体的宽度,还要留下视频证据。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时要了解开发商以前的楼盘质量,有没有出现过大量的维权案例。如果是精装修,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写明装修使用材料、品牌、型号、名称等,这样在对比价格时也能有所依据。

延期交房问题,尽量选择口碑较好、品牌较大的开发商,这些企业通常有良好的资金周转能力,不会因为资金不足、开发无力而导致烂尾、延迟交房等现象,更有保障。同时在购房前仔细核查项目的证件情况,购买五证齐全的正规房产项目,注意规避和防范风险;重点查看项目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这个证件说明项目是五证齐全的,具备对外合法销售条件。在合同条款里也要约定好延期交房的赔偿等相关事项。

严查严打:

要保持“零容忍”态度

住房问题关系民生,关乎民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虚假宣传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任毅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毅律师表示,通过典型案例,加大对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升购房者证据意识和诉讼能力,引导其通过向市场监督局举报或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坚持集中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和严格督查相结合,加大对含有夸大宣传、虚假违法内容、绝对化用语及引人误解的房地产广告的查处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通过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此外,对房地产虚假宣传行为要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要敢于碰钉子,敢于硬碰硬,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本报记者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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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nmd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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